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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添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 提货方式的通告

宣布日期:2023-03-18 泉源: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添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 提货方式的通告

海关总署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25号


为支持海南自由商业港建设,,进一步提升离岛游客购物体验,,现就增添海南离岛游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通告如下:


一、增添“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游客凭有用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市肆(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置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住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凌驾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凌驾2万元(不含)且在本通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置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耗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二、“担保即提”提货方式

(一)离岛游客每次离岛前购置单价凌驾5万元(含)的免税品,,可选择“担保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游客除支付购物货款外,,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境物品入口税的担保后可现场提货。。此方式下所购免税品不得在岛内使用。。

(二)游客离岛时需要对所购商品退还担保的,,应当由自己自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尚未启用或消耗的免税品,,并提交免税品购物凭证和自己有用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经海关验核,,对游客交验的免税品与购物信息相符的,,海关在购物凭证上确认签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离岛游客验核签章手续:

1.离岛游客交验免税品已经启用或已经消耗的;;

2.离岛游客交验免税品与购物凭证所列不符的;;

3.购物职员信息与交验离岛游客自己信息不符的。。

(四)经海关实物验核通过且购物游客自己已现实离岛的,,海关退还担保。。关于购物游客自己自购物之日起凌驾30天未离岛、未自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免税品或未通过验核的,,相关担保直接转为税款。。


三、“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游客每次离岛前购置本通告附件清单所列免税品时,,关于单价不凌驾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可以凭证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目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游客支付货款后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


四、相关执法责任

(一)离岛游客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提货,,自购物之日起,,离岛时间不得凌驾30天(含);;关于凌驾30天未离岛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三年内不得购置离岛免税品。。关于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羁系划定行为的,,由海关遵照有关划定予以处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离岛免税市肆未按划定销售免税品的,,由海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实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市肆及免税品羁系步伐》第二十八条相关划定予以处理。。

(三)对海南离岛游客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方式的其他羁系事项,,凭证海关总署通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宣布海南离岛游客免税购物羁系步伐的通告)有关划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游客免税购物政策的通告)中其他划定继续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允许“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的离岛免税商品清单


海关总署?财务部?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8日

海关总署 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添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 提货方式的通告

海关总署 财务部 税务总局通告2023年第25号


为支持海南自由商业港建设,,进一步提升离岛游客购物体验,,现就增添海南离岛游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通告如下:


一、增添“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游客凭有用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和离岛信息在海南离岛免税市肆(不含网上销售窗口)购置免税品时,,除在机场、火车站、码头指定区域提货以及可选择邮寄送达或岛内住民返岛提取方式外,,可对单价凌驾5万元(含)的免税品选择“担保即提”提货方式,,可对单价不凌驾2万元(不含)且在本通告附件清单内的免税品选择“即购即提”提货方式。。使用“担保即提”“即购即提”方式购置的离岛免税品属于消耗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应一次性携带离岛,,不得再次销售。。


二、“担保即提”提货方式

(一)离岛游客每次离岛前购置单价凌驾5万元(含)的免税品,,可选择“担保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游客除支付购物货款外,,在向海关提交相当于进境物品入口税的担保后可现场提货。。此方式下所购免税品不得在岛内使用。。

(二)游客离岛时需要对所购商品退还担保的,,应当由自己自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尚未启用或消耗的免税品,,并提交免税品购物凭证和自己有用身份证件或旅行证件。。经海关验核,,对游客交验的免税品与购物信息相符的,,海关在购物凭证上确认签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办理离岛游客验核签章手续:

1.离岛游客交验免税品已经启用或已经消耗的;;

2.离岛游客交验免税品与购物凭证所列不符的;;

3.购物职员信息与交验离岛游客自己信息不符的。。

(四)经海关实物验核通过且购物游客自己已现实离岛的,,海关退还担保。。关于购物游客自己自购物之日起凌驾30天未离岛、未自动向海关申请验核免税品或未通过验核的,,相关担保直接转为税款。。


三、“即购即提”提货方式

离岛游客每次离岛前购置本通告附件清单所列免税品时,,关于单价不凌驾2万元(不含)的免税品,,可以凭证每人每类免税品限购数目的要求,,选择“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离岛游客支付货款后可现场提货,,离岛环节海关不验核实物。。


四、相关执法责任

(一)离岛游客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提货,,自购物之日起,,离岛时间不得凌驾30天(含);;关于凌驾30天未离岛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三年内不得购置离岛免税品。。关于组成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羁系划定行为的,,由海关遵照有关划定予以处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离岛免税市肆未按划定销售免税品的,,由海关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实验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市肆及免税品羁系步伐》第二十八条相关划定予以处理。。

(三)对海南离岛游客免税购物“担保即提”和“即购即提”方式的其他羁系事项,,凭证海关总署通告2020年第79号(关于宣布海南离岛游客免税购物羁系步伐的通告)有关划定执行。。

本通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财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通告2020年第33号(关于海南离岛游客免税购物政策的通告)中其他划定继续执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允许“即购即提”方式提货的离岛免税商品清单


海关总署?财务部?税务总局

202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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